问: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其扣缴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因据此,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