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11-20
2024-11-20
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209号  发布时间:1991-01-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坐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1990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现免税期限已满。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电信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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