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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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68号  发布时间:1994-03-0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交通部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11日起,交通部所有直属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部直属的上海海运(集团)公司,广州海运(集团)公司,大连海运(集团)公司应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分别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行规定。

 

  三、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三航务工程局,第四航务工程局,天津航道局,上海航道局,广州航道局,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二公路工程局,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及所属的二级施工企业,均统一由局,总公司(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是交通部直属的第三产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第三产业有关税收优惠,免税期满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所属在京的二级公司暂以总公司集中纳税,在北京缴库。

 

  四、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问题。交通部直属的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中国公路建筑总公司,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中国海洋工程服务公司,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交通部直属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六、交通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规定执行。

 

  七、交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交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八、交通部所属事业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将另行规定。

 

  九、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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