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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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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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86号  发布时间:1995-11-0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等类似机构是否具有税收执法权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是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分局,各地设立的征收所是专门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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