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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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098号  发布时间:1989-09-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照顾公交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征免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一九八九年内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一九八九年间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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