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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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3号  发布时间:1994-09-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1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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