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11-20
2024-11-20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国税油发〔1994〕10号  发布时间:1994-04-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将实施新税制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含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8.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12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9.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8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0.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9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