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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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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5号  发布时间:1994-09-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 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涉及的1994年期初库存所含的 已征税款(以下简称“已征税款”)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出口的,应单独核算出口产 品的已征税款;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按内销产品和出口产品销售 额的比例划分确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 的,其应多缴纳的税款数额先抵扣已征税款。抵扣完以后,多缴纳的税款 部分再根据国税发〔1994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 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 定给予返还。

 

  三、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û有多缴税款的,其期初 库存已征税款在û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 财税字第019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办理。

 

  四、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1994年期初库存 已征税款进行认真审核,并建立审批制度。纳税人申报的已征税款δ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一律不得处理。凡弄虚作假、扩大或虚报已征税款, 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取消已征税款的抵扣资格,并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偷税的规定处理。

 

  五、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各计划单列 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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