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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会法草案:审计部门可监督红会收入
发布时间:20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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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欲进一步完善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

10月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的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将一审“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规定,修改为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016年6月,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实施23年的红十字会法迎来首次大修。6月29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该修订草案。

红会应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公布捐赠的收入

相比修订草案一审稿,二审稿除明确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外,还加大了社会监督的力度,并作出修改。

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不过,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该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因此,在吸收上述建议后,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为:应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红会人员未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要追责

为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弥补现行红十字会法缺少法律责任专门规定的欠缺,这也成为本法修法工作中的一大亮点。

在规范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方面,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如果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物,或未遵守有关监管制度,或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开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红十字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在规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方面,修订草案一审稿明确提出“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或财产”、“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等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建议,增加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等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如果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财产,或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或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都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此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红会的管理体制等问题待改革方案出台后再修改

在初审时,红十字会的职责定位,其与政府的关系等问题,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的话题。

澎湃新闻此前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指出,各地红十字会组织基本采取参公单位管理模式,明显带有政府官办色彩,与其他慈善组织区别很大。修法应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的独立法人地位,并赋予其自治权力和责任。同时,应进一步明确其法定义务,实现政社分开,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脱钩,切实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则指出,红十字会既界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实际上又是行政体制内的群众团体机关;既要遵守全国红十字组织统一性的原则,地方红十字会又主要是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行政化的色彩使其运行效率不高,且易引发公众信任危机,修法应认真研究解决这一问题。”

对于明确红十字会的性质、管理体制等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建议,待中央关于红十字会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根据中央的精神以及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涉及的有关规定加以修改和完善。

红会可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相比修订草案一审稿,二审稿还赋予红十字会一项新职责:“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现行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了红十字会在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方面的职责,实践中红十字会在相关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建议草案明确规定红十字会在这些方面的相应职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澎湃新闻此前曾报道,在分组审议修订草案一审稿时,中国红十字会原党委书记、常务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赵白鸽即提出过这一建议。

她表示,近年来,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在原卫生部和现卫计委的共同努力下,已经明确把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报名登记、鉴证、分配还有缅怀纪念以及人道救助工作,交给了红十字会,所以现在应将这一法定职责写入修改后的红十字会法。否则现在红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已经有数以千计的器官捐献的人,若没有法律支撑,是非常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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