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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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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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33号  发布时间:2016-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11日至201812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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