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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本无罪,逃避关税须处罚
发布时间:2017-04-19  来源:纳税服务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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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韩国免税店买回化妆品在淘宝销售,2012年离职空姐李某一审被认定偷逃税款超百万,被判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50万元。该案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李某有期徒刑3年。331日上午,高院二审维持重审一审的结果。但当事人与律师均表示,此类案件外地多判缓刑。

代购本身是个中性词语,并无原罪,然而,正如任何行为都有边界,代购的边界则在于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关税。我国刑法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毒品等刑法另有规定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免税放行,超出部分须缴税。此外,应缴税额为累积计算,这主要是为了打击“蚂蚁搬家”式走私。

李某等人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入境,并未向海关申报关税,而“合作伙伴”褚某还曾两次因此被海关行政处罚,这显然违反了海关法规。而该类案件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在于偷逃应缴纳关税额的认定。

在该案原案一审中,所认定的犯罪金额分为两部分,一是被当场查出的现货涉及的偷逃税款,另一部分是根据淘宝网店订单推算的数额,这显然对李某等人并不公平。因此,去年5月,北京市高院二审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在重审的一审阶段,法院并未从淘宝店铺的销售总额、网店订单出发,推断逃税额,而是根据三人被实际查获的化妆品重新计算偷逃税额为8万余元,这正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表现,也是法律应有之义,犯罪数额的认定需要充分证据予以支持。31日,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根据相关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因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属于在法定刑内量刑。而也有论者将该案和上海类案相比较,上海一中院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并施以缓刑。

其实,两案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同案”。首先,上海案中,其中一人有部分自首、部分如实供述情节,另一人有如实供述情节。而在北京案中,至少从目前报道看来,李某并没有类似情节。而其同案的石某也因如实供述和从犯情节得到了一定的从轻。其次,上海案中,法院对其中一人认定为一次偷逃税款,另一人为两次,而北京案存在长期、多次逃税情节,同案的褚某更曾两次被海关行政处罚,即使其为从犯,也得到了较石某更重的刑罚。

而该案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代购和其他任何行为一样,都不能触及法律的红线,如果逃避关税,达到一定数额,就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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