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月1日起,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等多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其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可自主选择按照原材料或是成品、半成品对应的税率缴纳进口关税。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围,使相关企业关税税负下降,有利于企业综合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围
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明确继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及广东横琴新区首批试点实行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之后,自2016年9月1日起,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
政策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意味着更多的企业能够有选择地以税负较低的方式缴纳关税,给相关企业带来利好,对促进我国外贸经济回稳,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带来了新的动力。
从为平潭、横琴“量身定做”到试点范围逐步放大
所谓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平潭、横琴是最早享受这一政策的。2013年,海关总署出台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落实了国家为两岛“量身定做”的选择性征收关税等特殊优惠政策:在平潭、横琴的企业除了能够享受“免税、保税、退税”等一般海关特殊监管区优惠政策外,往区外销售保税货物时,还可以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按照原材料或是成品、半成品来缴纳进口关税。
平潭和横琴在全国11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独享的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意味着企业可从低缴纳关税,享受“比特区还特”的关税优惠政策。比如,企业进口了保税原材料进行加工,成品价格比原料价格要高出许多,如果企业依然可以按照原材料价格计税,则完税价格就低很多;但对于有些产品来说,原料的计税率较高,成品税率可能较低,这类企业就可以选择以成品计税。当然企业在行使选择权之前,必须按规定在手册备案时一并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201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公布了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明确规定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根据通知,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自挂牌成立之日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2015年3月底,厦门海关启动内销选择性征税试点工作,首票货物顺利办结通关手续。实施选择性征税政策后,区内企业可以选择对企业有利或税负较低的方式缴税,即可选择按料件缴税也可选择按成品缴税,使得内销产品更具市场竞争力。
以首个享受该政策的海拉(厦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选择对660个内销车用继电器按料件缴关税。经海关测算,该批产品所用的14项保税料件的平均关税为2.6%,仅为此前成品税率(10%)的1/4。据海拉方面测算,选择性征税政策实施后,每年其内销产品可少缴关税200万元以上。显然,这一政策红利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整合生产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产品竞争力也大幅提升。
营造区内、区外公平的关税环境
“我从很早以前就开始关注这项政策了,海关的工作人员也向我们认真推送过。对企业来说,能减轻税负是好事。”彬腾智能科技(平潭)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时辟说。陈时辟的公司设立在福建自贸区平潭片区,从事智能家居设备制造业务,厂房设备筹建完毕,从台湾进口的原材料刚落地,正准备投产。
有关税收专家表示,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政策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好处颇多,有利于解决以往监管区域内外企业关税税率不平的情况。该专家举了个例子:假设A公司、B公司均从境外进口1单位的X原材料生产出1单位Y货物,其中A公司设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B公司设在区外。假定Y货物关税完税价格100元,关税税率为10%;X原材料进口关税完税价格30元,关税税率为5%。
B公司设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在进口原材料报关环节需缴纳关税30×5%=1.5(元),后续生产销售环节不再涉及关税。A公司设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在进口原材料报关环节暂不缴纳关税,待X原材料生产成Y货物并进行内销时缴纳关税。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出台前,需按照实际报验状态,即Y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关税,需要缴纳30×10%=3(元),比B公司多缴纳1.5元关税,税负明显较高。
实行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后,A公司可以自主选择按X原材料或Y货物的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报关。在本例中,A公司按照X进口料件状态申报,仅需要缴纳30×5%=1.5(元)关税,与区外B公司缴纳关税持平。
该专家同时指出,新政降低特定企业关税税负的同时,对增值税抵扣链条上前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造成了一定影响。
以上述A公司生产的Y货物为例,假定其无需缴纳消费税,且进口环节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在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实行前,其需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100+30×10%)×17%=17.51(元);在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实行后,其需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100+30×5%)×17%=17.255(元),减少0.255元。对进口Y货物的企业来说,进口环节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变少了。若终端消费价格不变,即一件产品总体增值税税负不变,A公司增值税税负的降低意味着后续相关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就增加了,这可能导致货物流转各环节价格的相应变动。
企业需注意关税缓税利息
值得企业注意的是,新政规定,若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须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这在企业计算两种方法下税负高低并选择报验基础时不容忽视。
“对我们生产加工企业来说,生产周期如果比较长,关税税款缓税利息就会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吸引力就会打折扣。”陈时辟说道。
有关税收专家提醒,企业应当注重学习政策文件,主动向海关工作人员咨询业务操作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测算,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做好报关选择。
另有海关内部人士透露,此措施出台使得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产品在转向内销时,更具吸引力。也就是说,这一政策意味着海关特殊监管区由以往单纯以利用国际市场为导向转变为兼顾国际国内两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