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补充披露要求。
公告称,为规范保险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2017年5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发布通知。
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保险公司,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允许暂缓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部分规定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不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条件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其他保险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
保险公司可以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其活动应当主要与保险相关联。保险公司应当以其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为基础判断其活动是否主要与保险相关联。
保险公司根据其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判断满足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在之后的财务报告期间,只有在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活动发生变化时,才应当在其活动发生变化的首个年度财务报告日重新评估其活动是否仍然主要与保险相关联。保险公司重新评估后发现其不再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应当自活动发生变化后的第二个年度财务报告日之后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不得晚于2021年1月1日。
保险公司根据其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判断不满足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只有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且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活动发生变化时,才允许公司重新评估其活动是否主要与保险相关联。保险公司重新评估后发现其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允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不得晚于2021年1月1日;反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可以对每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单独选择是否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该豁免在2021年1月1日后的财务报告期间不再适用。
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符合本办法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其母公司可以适用本办法暂缓执行。
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补充披露要求
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在其自2018年1月1日起所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中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从而有助于其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其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依据,并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将其与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进行比较。
保险公司符合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披露: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依据;保险合同(包括混合合同分拆前的存款成分和嵌入衍生工具)产生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90%时,除保险合同产生的负债以外的其他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性质和账面价值;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90%但大于80%时,公司不从事与保险无关的重大活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