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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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额、零税率和零申报你都一样操作了?
发布时间:2017-09-19  来源:亿企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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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免征额

零申报

是否属于税收优惠

概念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扣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零申报即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

注意事项

当课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予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免征额时,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系统不会自动选择零申报!!!

 

账务处理

超过免征额部分进行账务处理,要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工资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工资

  贷:现金或银行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交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工资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工资

  贷:现金或银行

       

申报

工资总额低于免征额选择零申报,

高于免征额正常申报。

 

选择需要零申报的员工,工资录入0,发送成功,是真正意义上的零申报。

增值税

 

免税

零税率

不征税

零申报

属于税收优惠

概念

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个法定税率。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

不征税,对于纳税人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部分不征增值税。

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

注意事项

1.纳税人享受免除纳税的义务的同时,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

2.增值税免税具体表现为:不征税、不让抵、不退税;

3.此类收入做会计分录时,无需计提增值税。也不存在增值税以及营业外收入的概念。

1.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

2.零税率具体表现为:不征收、可抵扣、可退税。

能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的情形,可以打开增值税开票系统,在商品编码-税务编码栏目类,查看系统自带的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里罗列的信息。

1.按规定连续三个月零申报或负申报就属于异常申报,列入重点对象;

2.系统不会自动选择零申报;

3.零申报的六大误区要注意,别做错!(具体看文章最后的相关话题荐读)

开票

在设置商品编码、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并进一步选择免税

开具的发票税率栏显示免税,税额栏显示“***”

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

开具的发票税率栏显示“0%”,税额栏显示“***”

在设置商品编码、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并进一步选择不征税

开具的发票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税额栏显示“***”

 

特殊情况

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及福建省国税局2014年第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

增值税免税特殊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2、《福建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税局2014年第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其中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择“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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