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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发布时间:2017-09-05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蔡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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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称,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自201710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包括六章35条,总则、基本遵循、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档案以及附则等内容。

《基本准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基本准则》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进行了规范。资产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少于三十年。

《基本准则》自2017101日起施行2004225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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