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注意
1.“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2.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每平方米5~50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二)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三、税收优惠
四、征收管理
1.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3.其他
(1)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3)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