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发布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发布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