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5日起,在我国从事会计工作,不再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了。
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11月5日起施行。
决定将之前的会计法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删除,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10月31日在作决定草案说明时说,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考虑到目前涉及会计执业能力评价的考试较多,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其他会计类考试证明执业能力,还可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来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
吕薇委员认为,会计工作是一个重要的专业技术工作,如何选聘合适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是关系到会计信息质量和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大事,也关系到企业管理质量和公共利益。
为讨论会计法的修改,吕薇也走访了一些会计人员,听取了他们的意见。“我们从从事审计的人员那里了解到,现在很多企业记账都不规范,包括大中小企业甚至有一些上市企业。”吕薇说,目前强调质量型的发展,提高会计管理对提高企业的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是非常重要的,这方面不应该放松。
根据决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修改前的会计法规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决定还规定,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等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而根据修改前的会计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此外,决定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也一并作了修改,删除了“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这一规定,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执行中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