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2.哪些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4.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答:环保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5.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制造垃圾,是否需要缴纳环保税?
答:居民个人不属于环保税纳税人,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6.汽车尾气污染要交环保税吗?
答:不要。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7.某企业同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种类较多,每类污染物都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8.某企业有多个污染物排放口的,如何计算征缴环境保护税?
答: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9.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或分贝数按什么方法和顺序计算?
答: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10.某单位不具备监测条件,如何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
答:纳税人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计算。
11.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12.如何确定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
答: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13.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14.江苏地区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江苏省具体税额标准如下:
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6元,江苏省其他市为每污染当量4.8元;
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7元,江苏省其他市为每污染当量5.6元。
15.纳税人应在何时、何地申报缴纳环保税?
答: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16.环境保护税有哪些免税规定?
答: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有: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17.环境保护税有哪些减税优惠?
答: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两档减税优惠: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