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9]45号,本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本文自2006年4月1日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盐城联孚石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溶剂油、液蜡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对非标油品界定的问题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以下简称注释)的有关规定,消费税方面适用的有关汽油、柴油的质量标准是: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凡是达不到以上质量标准的均为非标油品。对于非标油品是否征税要结合其他因素来确定。
二、关于对联孚石化公司产品是否征税的问题
(一)根据注释中“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汽油征收范围”的规定,联孚石化公司生产的200#、190#“溶剂油”虽未列入两大集团生产和供应计划,但是其辛烷值分别为42、33,均小于50,因此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根据注释中“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的规定,联孚石化公司生产的“液蜡油”是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虽然其倾点达不到柴油的质量标准-50号至30号,但是也属于柴油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