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我局对原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卷烟工业企业重组合并有关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doc
3.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doc
4.关于发布《江苏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doc
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doc
6.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doc
7.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doc
8.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9.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doc
1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doc
1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doc
1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费开放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接口的公告.doc 接口文档V20151214.rar
1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doc
1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为了保证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局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对原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涉及机构名称变化、实质内容继续有效的文件进行了修改。同时,明确国税机构、地税机构合并前后政策如何适用的问题,促进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序衔接。
二、主要内容
经过全面梳理,我局公布了修改的13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主要修改内容为对所列文件正文和附件部分的税务机构名称进行了调整,并以对照表的形式将修改前后的内容予以明确,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照掌握。同时,考虑到省、市、县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时间可能不一致,公告明确了国税地税合并后,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公告所列的修改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施行日期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确保税务机构改革的顺利推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