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自2022年11月1日起废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本法规附件1中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自2016年10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和有关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附件废止](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的部分废止)
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3.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
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5.核定定额通知书(代替国税发〔2005〕179号文中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6.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7.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