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海关法规
从2018年8月1日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面替代海关注册编码报关
发布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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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日起,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发货人栏填报进出口单位的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虽然规定还允许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即10位海关注册编码。而实际上,目前进出口单位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海关代码在报关单中即将没有立脚之地。而2016512日至2018731日期间是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在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后,可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海关注册编码,也可以继续使用海关注册编码,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手续。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继续使用海关注册编码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在2016512日前则是使用海关注册编码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第三项规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栏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上述新版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栏在旧版报关单中叫“收发货人”栏。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第三项规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人栏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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