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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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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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18626日无记名表决通过,财政部审查同意,民政部于2018820日核准生效。现予发布。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824

 

相关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18 6 26 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民政部于 2018 8 20 日核准生效)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成立的注册会计师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英文全称为 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 CICPA。本会会员主要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则,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维护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科学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财政部。本会接受财政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本会的网址:http://www.cicp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 制定行业管理规范;

 

() 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惩戒;

 

() 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 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工作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 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 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 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 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一) 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二) 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和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本会,为执业会员,其他个人会员为非执业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

 

()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本会向会员发放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 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 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 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 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 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 执行本会决议;

 

() 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和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 遵守本会纪律;

 

() 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 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 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会员在执业中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可以作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相应会员证明。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开。

 

第十八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符合本会规定条件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资深会员称号。

 

第二十条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

 

()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报告;

 

()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 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 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财政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不超过 1 年。本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1/3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临时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 1 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报财政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投票通过;

 

()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 240 人。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一定影响;

 

() 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1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向财政部申请,由财政部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定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在内的换届方案,应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 2 个月,报财政部审查;经财政部同意,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 根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对本会工作情况、收支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 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 决定资深会员、名誉会员等荣誉性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收支情况;

 

()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门(专业)委员会等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人选组成和工作规则;

 

() 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 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 审议行业发展规划;

 

()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 审议、批准本会制定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 根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换届时,负责人改选的比例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 1/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每届任期内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等额选举产生,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总票数的 2/3。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推举本会 1 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三十条除第()()()(十三)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 1/3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常务理事推举本会 1 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 5-9 名、秘书长 1 名。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有重要影响;

 

()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本会可以设常务副会长 1 名,常务副会长可以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财政部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 监督、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本会 1 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 日内,报财政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财政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 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报财政部批准;

 

()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报财政部批准;

 

() 拟定所属机构设置和人选组成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财政部审查,经同意,向民政部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 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 检查本会的收支报告,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建议;

 

()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 向财政部、民政部以及税务等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经财政部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财政部审查,经同意,在 30日内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财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财政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8 6 26 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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