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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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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赠送业务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9-01-14  来源:焦点财税 作者: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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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对外赠送行为,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争议颇多。为了理解的方便,我们可以将对外赠送从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一个是赠送的是外购产品还是企业自己的产品;另一个是交际应酬性质的赠送还是促销过程的赠送。由此可以有如下类别:

一、公司产品+交际应酬赠送

案例:A公司以自己生产的保健品作为礼品赠送给来访客人。

1、会计处理: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2、增值税:视同销售,但问题是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我们的理解是既然视同销售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3、企业所得税:按照销售公允价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4、个人所得税:需要企业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以前按照其他所得,现在只能按照偶然所得收入。

二、外购产品+交际应酬赠送

案例:A公司外购平板电脑作为礼品赠送给来访客人。

1、会计处理: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2、增值税:视同销售,但问题是平板电脑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我们的理解是既然视同销售进项税不需要转出。当然,如果是进项税已经转出,应不需要再视同销售,这样才符合增值税进销项配比的逻辑。

3、企业所得税:按照销售公允价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外购平板电脑的价格就是公允价格,因此实务中一般处理为平进平出,没有所得。也无需另行处理。

4、个人所得税:需要企业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以前按照其他所得,现在只能按照偶然所得收入。

三、公司产品+促销过程赠送

案例:A公司以自己生产的保健品作为药品促销,凡购买十万元药品的赠送1万元保健品。

1、会计处理:应处理为捆绑销售,将十万元在药品和保健品两种产品进行分摊分别确认收入。

2、增值税:不存在视同销售,直接处理为捆绑销售,开票时分解两种产品即可。

3、企业所得税:不存在视同销售,直接处理为捆绑销售,分解两种产品确认收入即可。

4、个人所得税:由于不属于无偿赠送,不涉及。

四、外购产品+促销过程赠送

促销有可能分为两种情况,用两个案例分别说明:

案例1A房地产公司以外购的平板电脑实施促销,业主凡购买指定户型房屋赠送平板电脑一台。

1、会计处理:应处理为促销费用。

2、增值税:由于不属于无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进项正常抵扣,销售按照房屋正常售价处理即可。

3、企业所得税:由于不属于无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直接作为促销费用税前扣除。

4、个人所得税:由于不是无偿赠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案例2A房地产公司中秋节举办促销活动,到场人员每人赠送月饼一盒。

1、会计处理:应处理为促销费用。

2、增值税:属于典型的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进项正常抵扣,销项按照平进平出处理即可。

3、企业所得税:按照销售公允价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外购月饼的价格就是公允价格,因此实务中一般处理为平进平出,没有所得。企业也无需另行处理。

4、个人所得税:由于是无偿赠送,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前按照其他所得,现在只能按照偶然所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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