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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4-06-08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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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汇发〔2004〕118号  发布时间:2004-12-09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121日起实施。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操作程序,方便申请人办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请参照执行。

 

附件:《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一、操作流程

(一)移民转移、继承转移申请及初次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金额超过等值

(2)所在地外汇局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审核

50万元人民币

审批

审批同意后向所在地外汇局出具批文

(5)向申请人开具(首次)购汇、汇出核准件

(4)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经批准一次性汇出的可不出具复函)

(6)申请人凭外汇局核准件到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汇出手续

(二)移民转移第二次以后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

 

二、关于申请人资格

(一)定义(《办法》第二条))

'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二)移民转移申请人资格

1、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

2、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3、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三)继承转移申请人资格

1、外国公民;

2、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3、台湾地区居民。

 

三、关于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一)移民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办法》第八条())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

(1)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

(1)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

(2)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回乡证或特区护照;

(3)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3)公安机关出具的大陆户籍注销证明。

(二)继承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办法》第九条())

1、若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

(1)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

(2)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若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1)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回乡证或特区护照。

3、若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2)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四、有关申请材料

(一)移民转移申请材料(《办法》第八条,操作流程(1))

申请人应按照以下格式和内容向外汇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或收入来源及变现详细说明等;

2、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见附表1)

3、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见附表2)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按本指引第三条提供)

5、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本款所指的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

(1)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的证明。

(2)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等)应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收入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6、有关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交;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此款所指的代理人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境内居民,是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外国公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公民,需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中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应进行公证;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应进行公证。

(二)继承转移申请材料(《办法》第九条,操作流程(1))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2、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见附表2)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按本指引第三条提供)

4、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5、被继承财产的权利证明文件;

本款所指的财产权利是指申请人最初继承的财产形态,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

(1)对不动产(如房屋),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2)对动产(如汽车等),应提交汽车行驶证等财产所有权属证明;

(3)对金融资产(存款、股票、债券等),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交易记录及股权证明等;

(4)对其他资产,应提交被继承拥有该财产所有权属证明。

6、有关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交;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此款所指的代理人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境内居民,是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外国公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公民,需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中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继承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应进行公证;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也应进行公证。

(三)移民转移第二次(包括第二次)以后购汇及资金汇出申请材料(《办法》第六条,操作流程(7))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已批准及资金汇出基本情况,本次申请购汇及汇出金额等;

2、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原件(操作流程(4))

3、前一次办理资金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经公证的委托代理协议。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代为接收申请材料,暂不授权中心支局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权限。外汇局的受理日期自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算起。

 

 

 

附件:1、外汇局内部审核规范及要点(内部掌握)()

   2、询证函(参考格式,内部掌握)()

附表:1、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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