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1)及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2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
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10日
附件1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境内直接投资实行登记管理。境内直接投资活动所涉机构与个人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应依据外汇局登记信息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相关业务。
第四条 外汇局对境内直接投资登记、账户开立与变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账户及结售汇管理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需汇入前期费用等相关资金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含境内合法所得)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或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支付对价,外商投资企业应就外国投资者出资及权益情况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后续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转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注销。
第七条 境内外机构及个人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所涉的股权转让、境内再投资等其他相关业务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第八条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资本金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
境内直接投资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银行可为开户主体办理关户。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
前期费用账户等其他境内直接投资账户资金结汇参照资本金结汇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因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
因受让外国投资者所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境内股权受让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
第十一条 外汇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为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入账、结售汇、境内划转以及对外支付等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本规定在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
银行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对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通过外汇局指定业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银行应按外汇管理规定为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开立相应账户,并将账户开立与变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信息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
第十三条 境内直接投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十四条 外汇局通过登记、银行报送、年检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境内直接投资所涉跨境收支、结售汇以及外国投资者权益变动等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第十五条 外汇局对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业务的合规性及相关信息的报送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对境内直接投资中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机构或个人实施核查或检查。
核查包括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被核查主体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约见被核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主体相关资料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十六条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金融机构的,参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并依据本规定制定操作指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3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5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6开立外汇保证金等其他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7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1.8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1.9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2.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2.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9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10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11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12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2.13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资 金汇出
2.14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附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1.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2.外汇局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本指引业务,并严格履行相关内控制度。
3.外汇局除收取申请书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收取加盖申请人签章的复印件。
4.外汇局受理本指引中相关业务时,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外汇局可在确定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凭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提交承诺书》先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要求申请人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
5.针对本指引尚未明确但申请人确有合理需求的业务,外汇局应认真研究上报上一级外汇局。相关管理原则明确的,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下同)可按照内控制度规定,召开个案业务集体审议会处理。
6.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外汇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合理性的材料。
7.外汇局应建立非现场核查制度,对银行和申请人按照相关法规和指引办理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核查。
8.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时,可在系统中输入申请主体提交的业务登记凭证上的主体代码、业务编号、验证码,查询和打印相应的控制信息表。
9.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对外汇管理规定未明确的事项,应及时请示所在地外汇局。
10.银行为企业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应确认申请人已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
11.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同名同类型账户间外汇资金划转,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开户主体因发放外币委托贷款、参与外币资金池、境外放款、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经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业务需在银行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的,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划出资金尚需原路划回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
12.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收益,申请人可在经常项目账户保留或凭利息、收益清单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13.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时,除遵守经常项目规定外,还应确认申请人已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银行应审核利润汇出金额是否与董事会决议及税务证明原件中的金额一致,企业本年度处置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的“应付股利”与“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
14.银行已报送信息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15.银行应完整保留业务办理有关资料。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7.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
审核原则 |
1.外国投资者应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含项目,下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2.经外汇局登记的前期费用(含跨境人民币),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4.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
授权范围 |
1.前期费用额不超过30万美元或前期费用超过30万美元的资源开采类项目由外国投资者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2.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分局办理。 |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4.《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9.《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10.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4.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另需提交《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 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
审核原则 |
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后续业务办理凭证;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本指引1.5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1)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手续。 境内机构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外汇局可为该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将该外商投资企业标识为“境内机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现存外商投资企业中,如属于此类“境内机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可按照本条规定补办标识(补办标识的企业,应审核其在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如存在虚假承诺,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补办标识)。 境内个人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但可提交能证明其境外权益形成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中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为该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将其标识为“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2)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查实相关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已按规定办理登记。特殊目的公司已办理登记的,其返程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可为该返程投资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将其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3.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代表处等分支机构除外)。 4.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人民币与跨境现汇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主管部门批复中明确允许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企业跨境人民币出资额与跨境现汇出资额可在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内依企业实际申请登记。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外汇局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入金额。 5.外汇局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6.外汇局办理完成登记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未全部结汇的,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继续结汇使用,系统中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外汇入。已经结汇的前期费用也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前期费用结汇。 8.中外合作开采能源项目,如果外国投资者与具体项目分别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分属不同地区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个所属地办理外汇登记。 9.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直接投资(新设)设立银行,参照本指引办理登记,但所设银行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资本金结汇应遵循银行自身结售汇的有关规定。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需标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经总局批复后5个工作日。 |
授权范围 |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需报总局复核后办理。 |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4.《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10.《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11.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企业,无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无需变更营业执照的,应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4.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关联并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出具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 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
审核原则 |
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后续业务办理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应将业务办理凭证提供给股权出让方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本指引1.5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无需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4.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登记时无法提交《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的,可不要求提交。但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将加注的字样去除。逾期未取得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外汇局应通过系统业务管控功能将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暂停。 5.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交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自工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应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6.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人民币与跨境现汇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商务部门批复中明确允许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企业跨境人民币出资额与跨境现汇出资额可在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内依企业实际申请登记。 7.并购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8.外汇局应区分外国投资者并购时的出资方式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办理登记。 9.外汇局办理完成登记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10.外国投资者并购A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的,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备注栏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字样。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需标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经总局批复后5个工作日。 |
授权范围 |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需报总局复核后办理。 |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汇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1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12.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一、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登记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只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登记机关查询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总股本5%的,仅需提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材料。办理外资房地产企业外方增资变更、中国投资者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范围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企业注册币种变更的,还需提交确需变更注册币种的证明材料。 3. 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以及发生股权转让需对外支付转股对价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不需提交的除外)。 二、企业注册地(所属外汇局)变更(迁移)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三、除资本变动和迁移外的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 1.变更后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或相关备案文件。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变更证明。 四、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主管部门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项批复文件的,需提交企业合作合同及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决议)。 五、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因清算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期清算的,提交依《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提交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4.普通清算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交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
审核原则 |
一、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础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等)、企业合并、分立、迁移、币种变更等,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参照本操作指引“1.2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审核原则第2条办理)。如变更登记后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注册地外汇局可依规定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取消其相应返程投资标识。 3.减资变更登记时,减资所得金额(可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仅限于减少外国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其他所有者权益;减资所得用于弥补账面亏损或调减外方出资义务的,减资所得金额应设定为零。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合并后,存续企业应办理增资登记,被吸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若新产生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合并”。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分立后,存续企业应办理减资登记,分立新设的企业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分立”。 5.外汇局办理完成变更登记后,应在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人民币与跨境现汇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商务部门批复中明确允许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企业跨境人民币出资额与跨境现汇出资额可在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内依企业实际申请登记。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外汇局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入金额。 7.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 8.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的,变更登记不产生对外付汇额度,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转股对价应标记为零;外方持股比例低于25%的,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备注栏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9.外国投资者(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企业)股权对境内企业(被投资企业)出资的,应按如下顺序办理:首先,股权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查验股权企业出资到位后,为股权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然后被投资企业方可根据自身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增资或转股变更登记及股权出资确认手续。 10.外国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并取得后续业务办理凭证后,应将业务办理凭证提供给中方股东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 二、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1.外汇局应审核企业申请表信息与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合作合同相关约定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办理登记。 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累计汇出资金不得超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金。超出部分应参照利润汇出办理。 三、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1.外商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外汇局应于办理相应登记变更的同时办理登记注销,无需另行提交登记注销审核材料。 3.因合并或分立,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在原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将其“外方股东清算所得处置计划”选为“再投资”。 4.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导致公司转为内资企业的,上市公司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外汇局应于办理相应登记变更的同时办理登记注销,无需另行提交登记注销审核材料。 5.外汇局办完注销登记后,应在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注销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印章的复印件。 |
办理时限 |
外汇登记变更5个工作日。需标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经总局批复后5个工作日。外汇登记注销10个工作日。 |
授权范围 |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需报总局复核后办理。 |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4.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无须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出资协议。 |
审核原则 |
1. 境内机构接收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再投资外汇资金或接收其他境内主体再投资外汇资金的,应在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到银行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2.境内机构或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应在注册地(个人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到银行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授权范围 |
接收资金主体注册地(个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4.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一、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证明境内机构确需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真实性材料。 二、经批准的跨境资产并购业务,资产出让方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证明境内机构确需开立资产变现账户的真实性材料。 三、开立其他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 证明境内机构确需开立其他账户的真实性材料。 |
审核原则 |
1.对境外汇入保证金账户,外汇局在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后,还应在协议信息登记模块中办理FDI保证金登记操作,境内主体凭协议办理凭证到银行办理开户等相关事宜。对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外汇局仅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 2.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跨境资产并购业务,资产出让方开立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外汇局在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后,还应通过系统核准件功能向银行发送电子核准件。 3.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在为相关主体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后,还应通过系统核准件功能向银行发送电子核准件。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其他特殊情况的登记,20个工作日。 |
授权范围 |
境内主体注册地(个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
1.7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法 规 依 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 101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6.其他相关法规 |
审 核 材 料 |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出资确认电子申请表(按规定无需验资的,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或直接向注册地外汇局提交《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以办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
审 核 原 则 |
1.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境内划转、前期费用结汇及其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等货币形式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国投资者方可将相应从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 3.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资确认申请表中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和境内划转出资确认信息与业务系统中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信息是否一致。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前期费用已经结汇的部分,可通过系统核实银行账户内结汇交易数据信息,核对一致的可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合法所得出资的,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资确认申请表中的出资信息与业务系统中外汇登记出资形式和金额信息是否一致。 4.若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外汇局应在出资确认登记中注明。 5.出资确认登记所使用的资金折算率应以资金入账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没有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以资金入账日开户银行的挂牌汇价为准。 6.资金汇入时境内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可视为外国投资者出资办理出资确认登记。 7.外商投资企业因分立、合并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应选择“合并分立”出资方式。 8.外国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进行境内直接投资的,在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及出资确认登记后,享有与外汇出资相同的汇兑权益。 |
办 理 时 限 |
5个工作日。如因国际收支申报错误导致数据无法匹配的,可适当延长。 |
授 权 范 围 |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
1.8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法 规 依 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5.《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9第3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8.其他相关法规 |
审 核 材 料 |
1.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出资确认电子申请表(按规定无需验资的,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或直接向注册地外汇局提交《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以办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2.企业直接向外汇局申请的,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实物出资提交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 (2)无形资产出资出具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3)其他出资出具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
审 核 原 则 |
1.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形式(包括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国投资者方可将相应从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 3.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资确认申请中下列信息是否完整填写: (1)实物出资的报关单号或进境备案清单号(“三来一补”企业将其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国投资者出资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编号); (2)无形资产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编号; (3)境内股权出资的主管部门批准股权出资的批复文件号,境外股权出资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编号; (4)其他出资的出资真实性证明凭证编号。 4.非货币形式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出资的,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资确认申请表中的出资信息与业务系统中外汇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5.外商投资企业因分立、合并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应选择“合并分立”出资方式。 6.若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外汇局应在出资确认登记表中注明。 7.出资确认登记所使用的折算汇率应以企业对资产进行会计确认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
办 理 时 限 |
5个工作日。 |
授 权 范 围 |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
1.9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法 规 依 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方股东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7.其他相关法规 |
审 核 材 料 |
1.以非现汇形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并提交的《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 2.转股对价支付证明: (1)以实物支付对价款的,提交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 (2)以无形资产支付对价款的,提交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3)以境外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出让方(中方)相应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境内股权出资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以其他形式支付对价的,提交转股对价已支付证明文件。 |
审 核 原 则 |
1.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不论支付对价的形式及金额,均应由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在对价支付完成后办理出资确认登记。 2.外国投资者仅以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或境内划转形式支付转股对价的,相关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进入业务系统后外汇局通过系统自动完成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外国投资者部分或全部以境内合法所得、实物、无形资产、其他等形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发生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后,方可将相应从该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等所得汇出境外或者境内再投资。 4.外汇局应审核企业上报的出资确认登记申请表中,股权转让双方、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关业务系统中协议信息、交易信息一致,信息一致的为其办理出资确认,并打印《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证明》(以下简称《登记证明》)。 5.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将《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供给股权出让方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及股权转让对价结汇。 |
办 理 时 限 |
5个工作日。如因银行申报错误导致数据无法匹配的,可适当延长。 |
授 权 范 围 |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
2.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6.《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7.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一、开户、入账 1.协议办理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使用 1.结汇按照本指引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材料。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前期费用,需根据证监会批复文件结汇。 2.划转按照本指引2.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外汇局登记或核准文件。 |
办理原则 |
一、开户、入账 1.账户应以外国投资者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仅可开立一个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账户应于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开立。 3.账户收入范围:外汇局登记金额内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前期费用。 4.账户支出范围:参照资本金结汇管理原则在境内结汇使用、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原路汇回境外、划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及需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5.账户内资金来源限于境外汇入(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钞存入。 6.银行应查询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参照本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的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2.经常项目付汇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 3.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汇回境外。 三、其他要求 1.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 2.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向外汇局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2.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9.《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10.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一、开户、入账 1.协议办理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使用 1.结汇按照本指引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材料。 2.划转按照本指引2.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外汇局登记或核准文件。 |
办理原则 |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汇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在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1.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因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等原因未被工商登记机关认可的出资,银行应将汇入款原路汇回境外。若该款项已在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应告知开户主体至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并应重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5.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银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资本金对应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对于按规定需办理验资的企业,外汇局验资询证回函即为出资确认办理证明;对于无需办理验资的,企业直接提交外汇局打印的出资确认登记表(银行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无需外汇局盖章)。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 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及对外支付。 3.境内划出按照本指引2.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的要求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 |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OO6年第10号) 8.《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9.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一、开户、入账 1.协议办理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使用 1.结汇按照本指引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材料。 2.划转按照本指引2.9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外汇局登记或核准文件。 |
办理原则 |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的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款的分次支付不作为多笔交易),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帐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未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 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或对外支付。 3.境内划出按照本指引2.9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原则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 |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6.《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7.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一、开户、入账 1.协议办理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使用 1.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的材料。 2.划转按照本指引2.10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外汇局登记或核准文件。 |
办理原则 |
一、账户开立 1. 账户应以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的主体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账户仅可开立一个,可以异地办理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资金;原由该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2.境内外汇再投资不得存在出资人和缴款人不一致情况。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此类账户资金无需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 2.资金结汇按照本指引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原则办理。 3.境内划出按照本指引2.10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原则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 |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7.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一、开户 1.协议办理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接收境外保证金控制信息表。 3.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开立时提交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和开户需求证明材料。 二、入账 接收境外汇入、境内划入保证金的,收取证明需接收从该笔保证金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接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应提交相关交易公告文件、参与竞标主体的申请或相关确认文件)。 三、划出 企业提交的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四、汇回境外 证明交易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原路汇回境外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 |
办理原则 |
一、账户开立 1.银行应根据接收境外保证金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此账户区分为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两类,不得混用。每个开户主体只能开立一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可开立多个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3.账户应在开户主体注册地开立,不得异地开户。 4.账户收入范围:汇(划)入参与竞标等交易的境内直接投资项下保证类资金。 5.账户支出范围:原路汇回或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银行应审核保证金支付的真实交易背景,严禁虚构交易。 2.账户内资金仅作为交易保证用途,不得结汇,不得用于质押贷款。 3.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无论是否竞标成功均应划回原划入账户。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在竞标成功后,可作为境内投资的出资划入外汇资本金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竞标未成功的,应原路汇回境外。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 |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9.《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10.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 1.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2.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本项材料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3.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4.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费的,提交专用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5.银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结汇对应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对于按规定需办理验资的企业,外汇局验资询证回函即为出资确认办理证明;对于无需办理验资的,企业直接提交外汇局打印的出资确认登记表(银行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无需外汇局盖章)。 6.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针对备用金的第2、3项文件。 7.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8.石油类对外合作项目的资本金账户结汇,可凭企业提交的结汇计划,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办理。 9.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收取材料,其中第5项“本次结汇资金对应的出资确认登记表”为:外国投资者支付股权对价予股权出让方后,通知收款方将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交予被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其至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完成后将取得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复印件交由股权出让方。 四、境内再投资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收取“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的第1、2、3、5项文件及开户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 1.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外国投资者支付股权对价予股权出让方后,通知收款方将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交予被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其至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完成后将取得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复印件交由股权出让方。) 。 2.相关完税证明,无转股收益的可免予提交。 六、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 1.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2.已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作项目的弃置费预备(或调整)方案》或《合作项目的弃置费实施方案》。 3.其他与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
办理原则 |
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 1.银行不得为在外汇局指定截止日后尚未参加或未通过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本金不得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 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审批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用于证券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以及境内主体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须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另有规定的除外。 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交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5.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业务时,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因上述原因划出尚未划回的,不得关户。 6.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7. 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8.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与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9.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10.银行应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银行应认真履行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的发票核查手续。除企业提交的加盖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外,银行同时需再次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审核的操作要求是: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国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对于营业税发票,审核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对于网上无法核查发票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银行若发现网上核查或税务机关认定发票存在真实性疑问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相关情况。 银行办理完毕结汇业务后,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批注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加盖银行业务章,并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11.企业存在不完全符合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但确有真实支付需求的,银行可合理审查相关资料后为其办理结汇,同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结汇用途栏注明“特殊结汇”并留存专项档案以备外汇局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12.单个资本金账户累计结汇额(含以“备用金”用途结汇的金额)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备用金除外)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发布前办理的结汇业务无需核查。 13.银行针对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结汇用途栏注明“撤销”并留存专项档案以备外汇局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二、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境内再投资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管理。 三、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管理;境内机构以其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可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 四、境内个人以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须提交相应的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 五、外方合作者按规定需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的,由银行直接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 六、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完成后及时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有关信息,对于需填报资金用途的应按不同用途准确报送。 |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4.《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5.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和批准证书。 |
办理原则 |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入账户应为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国投资者必须是划入账户开户主体的股权投资方。 3.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4.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7.《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8.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一、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出(更换开户银行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出资确认表。 二、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出资确认表。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资投资性公司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出资确认表。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
办理原则 |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银行不得为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办理划转手续。 3.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4.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
2.9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7.《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8.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一、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合法材料。 二、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资投资性公司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
办理原则 |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银行不得为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办理划转手续。 3.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4.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7.《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8.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一、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向非同名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资投资性公司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需返还至投资方原划出账户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
办理原则 |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4.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应及时完成退款的国际收支申报。 |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12.《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13.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一、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将资金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仅限资本金账户和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交易成功需将保证金作为交易款项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相关交易所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 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或未成功将资金划回原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
办理原则 |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令) 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7.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1.协议办理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 |
办理原则 |
1.银行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外汇局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银行应以备注内容为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
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8.《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9.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1.协议办理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 3.与本次交易汇出金额相关的税务证明。 |
办理原则 |
1.银行应根据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外汇局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银行应以备注内容为准。 2. 分次汇出的,可于本次汇出时将加注已汇出金额的税务证明加盖业务印章复印留存,原件退企业用于下次汇出;最后一笔资金汇出银行留存原件。 3. 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7.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1.协议办理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先行回收投资流出控制信息表。 |
办理原则 |
1.银行应根据先行回收投资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外汇局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银行应以备注内容为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
企业名称: 注册币种:
一、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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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新设 登记 |
成立方式: □ 新设 □ 并购(□ 转股并购 □ 增资并购 □ 资产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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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前期费 用登记 |
前期费用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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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登记 |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减外方实际出资 □外方出资义务减少 □中方减资) □ 先行回收投资 □ 出资方式变更 □ 注册币种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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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实际)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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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迁移 登记 |
□ 迁出登记 迁入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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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迁入登记 迁出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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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注销 登记 |
□ 提前清算 □ 到期清算 □ 转内资 □ 吸收合并 □ 特殊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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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及迁移登记的,填写当前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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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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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到期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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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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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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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日期 |
年 月 日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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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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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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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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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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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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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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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所占 注册资本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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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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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合资 □独资 □合作 □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 □股份制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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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情况 |
□未上市 □上市 (□A股上市 □B股上市 □H股上市 □其他证券市场上市) |
是否投资性公司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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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情况 |
□非返程投资 □个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机构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机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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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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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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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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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
护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 |
所属国别或地区/ 境内机构注册地/ 境内个人常住地 |
实际控制人所属国别/地区 |
实际控制人名称 (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非中国境内居民的, 无需填写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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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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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股东名称 |
所占注册资本 |
所占注册资本比例(%) |
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 |
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境内划转、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等,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详见填表说明第44项) |
利润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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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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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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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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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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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股东名称 |
所占注册资本 |
出资比例(%) |
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 |
利润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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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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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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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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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流入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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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名称 |
拟成立境内企业或项目名称 |
拟成立境内企业或项目所在地区 |
拟成立境内企业或项目投资总额 |
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金额 |
申请流入前期费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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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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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股东名称 (受让方) |
外方股东名称 (出让方) |
转让注册资本金额 |
股权转让 对价 |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
2.汇出境外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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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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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股东名称 (出让方) |
中方股东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外方股东名称 (受让方) |
转让注册资本金额 |
股权转让对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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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外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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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外方股东名称 |
减少注册 资本金额 |
减资所得金额 |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
2.汇出境外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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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清算外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外资企业清算后有剩余资产的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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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股东名称 |
清算所得金额 |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
2.汇出境外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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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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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承诺:请勾选
□本公司为非返程投资企业。本公司保证外方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企业所填写《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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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汇登记变更、外汇登记注销、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业务的(本指引1.1~1.4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成立方式中的“新设”指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5、成立方式中的“转股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收购原境内企业股权,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6、成立方式中的“增资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认购原境内企业增资,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7、成立方式中的“资产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境外机构或个人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8、“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地转移到其他地区,需要到外汇局办理所属外汇局的变更登记;
9、“基本信息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投资总额、经营到期日、企业类型、上市情况、返程投资情况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动;
10、“增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
11、“减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
12、“减外方实际出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已经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
13、“外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尚未到位的注册资本;
14、“先行回收投资”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与中方约定,在企业成立一段时期后可以先行回收初始投资的行为;
15、“股权转让”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6、“中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7、“外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8、“外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9、“中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20、“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九位代码;
21、“经营到期日”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经营期限为“无限期”的,按99年计算;
22、“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
23、“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
24、“工商注册日期”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25、“营业执照注册号”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26、“法人代表名称”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称;
2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8、“主要经营范围”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9、“注册地址”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填写;
30、“投资总额”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总额”栏填写;
31、“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资本”栏填写;
32、“外方所占注册资本金额”栏目填写全部外方股东所占注册资本的合计值;
33、“外方出资比例”栏目填写全部外方股东所占股份比例的合计值;
34、“企业性质”根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内容勾选;
35、“企业类型”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勾选;
36、“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7、“返程投资情况”选项含义:
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股东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本企业保证外方股东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非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38、“外方股东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者名称”栏目中外方股东名称填写;
39、“所属国家/地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地”栏目填写;
40、“实际控制人名称”——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名称”栏;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非中国境内居民,但与外方股东不属于同一国别/地区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所属国别/地区”栏;
41、“所占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出资额”栏目填写;
42、“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根据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东实际出资金额填写;
43、“出资比例”根据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东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填写;
44、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境内划转、前期费用结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非货币资本、合并分立、资产并购、其他;企业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在出资形式栏中填写出资形式名称,并在下面一栏填写该出资形式对应的出资金额;
其中主要出资形式含义如下:
“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指该外方股东以境外汇入(包括从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汇入)的外汇或跨境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境内划转”指外方股东以境内外汇或跨境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前期费用结汇”指外方股东汇入的前期费用中已结汇的资金进行出资;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在境内合法所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或转增资)出资;
“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出资或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出资;
“其他非货币资本”指外方股东以实物、无形资产、股权以外的非货币资本出资;
“合并分立”指外方股东所投资企业因合并、分立产生股权变化的出资形式;
“资产并购”指外方股东以合法取得的境内资产进行出资;
“其他”指上述11项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形式;
45、“利润分配比例”指该外方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应该享有的利润分配比例;
46、“中方股东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者名称”栏目中中方股东名称填写;
47、“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中方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48、“所属地区”指境内机构的注册地区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区;
49、“清算所得金额”指公司外方股东在公司清算后获得的资产金额,请根据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和清算小组决议填写;
50、“用于境内再投资”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用于在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金额;
51、“汇出境外金额”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需汇出境外的金额;
52、“转让注册资本金额”指股权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注册资本金额;
53、“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54、“减少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申请减少的注册资本金额;
55、“减资所得金额”指外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56、“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提前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到期前提前清盘撤资的行为;
57、“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到期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满后正常清算的行为;
58、“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转内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向境内机构或个人出让所持全部股权,转让后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业务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股权转让项下的外方转中方选项;
59、“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吸收合并”指外商投资企业被另一境内公司吸收后主体消亡,不再存续;
60、“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特殊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因为破产、诉讼等特殊原因而进行清算;
61、“护照号码”指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需填写护照号码(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可填写《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境外机构无需填写;
62、“出资方式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变更其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例如:将现汇出资变更为实物出资;
63、“注册币种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因股份制改造等原因,申请注册币种变更业务时,表头上的“注册币种”一栏填写变更后的注册币种。
一、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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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信息登记 |
□ 主体信息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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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体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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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类型 |
□境内个人 □境内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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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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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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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注册地/ 境内个人常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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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情况 |
□未上市 □A股上市 □B股上市 □境外上市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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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主体性质 |
□港澳台居民 □国有中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境外投资企业 □特殊目的公司 □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 □境外银行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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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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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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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收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基本情况(如境内主体的股东中有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填写此栏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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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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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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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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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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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注(如以上表格内容不能完整反映主体信息,可在此栏中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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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诺:请勾选 □本人/本机构所填写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本人/本机构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人/本机构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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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及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境内主体信息登记业务的(本指引1.5~1.6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主体信息登记”指境内外主体在外汇局系统数据库中没有相关信息,但需要办理直接投资项下业务,应先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3、“主体信息登记变更”指境内外主体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办理主体信息登记变更;
4、“主体类型”请根据主体情况勾选;
5、“主体名称”指主体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6、“主体代码”指境内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境内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和境内个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其他请填写代码类型及号码;
7、“境内机构注册地/境内个人常住地”指境内机构的登记注册地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
8、“上市情况”指主体在境内外的上市情况;
9、“特殊主体性质”根据主体实际情况勾选;
10、“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码”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开展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11、“外商投资性公司名称”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开展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
12、“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币种”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境内主体出资的实际币种;
13、“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金额”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境内主体的出资金额。
一、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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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类型 |
□会计师事务所 □非法人机构(含外商合伙企业) □其他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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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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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主体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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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及个人所在 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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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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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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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资确认信息(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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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名称 |
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代码 |
本次出资外方股东 名称 |
本次出资外方股东所属国家/地区 |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币种 |
外方股东认缴(认购)注册资本金额 |
外方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认购股权对价) |
外方股东累计已确认到位注册资本 金额 |
外方股东累计已确认到位注册资本实际出资金额(已支付股权对价金额) |
本次拟确认注册资本金额 |
本次实际出资金额(本次支付股权对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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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资确认信息(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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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出资 外方股东名称 |
实际缴款人 名称 |
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境内划转、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等,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详见填表说明第11项) |
实际流入币种及金额 |
折注册币种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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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注(如以上表格内容不能完整反映主体信息,可在此栏中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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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诺:请勾选
□本人/本机构所填写的《外商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本人/本机构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人/本机构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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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外汇局填写:
外汇局经办人员签名: 复核人员签名: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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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业务的(本指引1.7~1.9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请根据申请主体所属类型勾选对应选项,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出资确认,请在主体类型上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3、“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指外方出资所对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或外方收购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4、“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代码”指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9位编码;
5、“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币种”指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币种;
6、“外方认缴(认购)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所占注册资本金额;
7、“外方认缴(认购)注册资本对应出资额(认购股权对价)”指外方出资或收购股权的实际金额;
8、“外方股东累计已确认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已经外汇局确认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
9、“外方股东累计已确认到位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金额(已支付股权对价金额)”指外方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
10、“本次拟确认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本次出资确认的注册资本金额。
11、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境内划转、前期费用结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非货币资本、合并分立、资产并购、其他。企业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在出资形式栏中填写出资形式名称,并在下面一栏填写该出资形式对应的出资金额;
其中主要出资形式含义如下:
“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指该外方股东以境外汇入(包括从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汇入)的外汇或跨境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境内划转”指外方股东以境内外汇或跨境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前期费用结汇”指外方股东汇入的前期费用中已结汇的资金进行出资;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在境内合法所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或转增资)出资;
“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出资或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出资;
“其他非货币资本”指外方股东以实物、无形资产、股权以外的非货币资本出资;
“合并分立”指外方股东所投资企业因合并、分立产生股权变化的出资形式;
“资产并购”指外方股东以合法取得的境内资产进行出资;
“其他”指上述11项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