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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法规
条款修改
2024-04-07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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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3〕19号  发布时间:2013-04-28  

根据《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删除附件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3.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8日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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