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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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定财部35号公告之境内境外工作天数的划分
发布时间:2019-05-21  作者:王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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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任职情况下,境内工作天数和境外天数的划分

无住所个人仅在境内任职、仅在境外任职、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任职情况下,境内工作天数和境外工作天数的划分。根据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和国际税务司在2019412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无住所个人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

任职工作

境内工作期间

境内境外所得划分

仅在境内任职

全部属于境内工作期间,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

比如无住所个人(韩国居民李敏浩)在应聘在北京某公司任职并在北京工作,其全部所得都是境内所得

境内外同时任职,分别取得收入

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天数比分配法

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仅在境外任职且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工作

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天数比分配法

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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