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和《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那么,什么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义务有何区别?一起来看看吧。
一、居民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根据其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的不同,纳税义务也有所不同。
三、“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义务有何区别
一般情况下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义务如下:
关于“境内雇主”的说明: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规定,境内雇主包括雇佣员工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机构、场所。
特殊情况!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简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上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义务如下: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如下:
关于“连续满六年”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补充知识点
1. 什么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什么是一个纳税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境内累计居住天数如何计算?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二条明确,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