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促进社区养老和家政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措施,决定对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加大税费优惠政策支持。
会议决定加大对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政策优惠。从今年6月1日到2025年底,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上述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6项收费。同时,研究完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一步支持生活服务业发展。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范围。
养老养生及相关产业涉税处理手册
001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002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24日财税[2000]97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01月01日京财税【2001】5号)
003 养老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附录:问题解答
1、养老服务协议是否需要贴花?
2、民发〔2015〕33号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理解?
3、我国是否允许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
4、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的养老机构是否必须实行政府定价?
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如何理解?经营性养老机构是否适用?
6、北京市范围内,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事项是否可以实行全市通办?具体如何办理?
7、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于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办理有何要求?
001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1]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2019.2.2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002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24日财税[20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01月01日京财税【2001】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北京市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老年服务机构及核发《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的社区服务中心的老年服务中心(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于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民政部门审核标准进行核实,凡属于福利性、非盈利性的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三、要加强对老年服务机构减免税的管理,其减免税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将另文明确)。
003 养老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15日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四十条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情形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应税土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应税土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十一条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税机关或者省地税机关授权的地税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况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之一: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附录:问题解答
1、养老服务协议是否需要贴花?
【问题】按照民政部规定,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五)服务期限和地点;(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请问,我单位属于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我们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否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
【中国财税浪子解答】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养老服务协议属于非应税合同,无需贴花。
2、民发〔2015〕33号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理解?
【问题】民政部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银监会 保监会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第六条“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部分提出以下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实务操作中是否执行?
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国财税浪子解答】上述财税政策实际执行请按照本资料总结的相关财税文件的要求处理。33号文要求落实的财税优惠政策目前均有相关财税配套文件。
3、我国是否允许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
【提问】是不是所有的养老机构都是非营利组织,我国是否允许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
【中国财税浪子解答】依据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据此,经营性养老机构可以在工商部门以企业形式登记,并在事后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比如,中国健康养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8165Y,就是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提供集中养老服务的企业。
另外,《海南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具备设立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机构性质,依法履行登记手续:(一)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二)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依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并到本级民政部门备案。
4、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的养老机构是否必须实行政府定价?
【提问】我们是一家民营养老机构,属于高端养老,在申请增值税免税备案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们提供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但是我们并非国有养老机构,物价部门从未核定我们的收费标准。
【中国财税浪子解答】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这一条款并未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收费价格标准加以限定。民政部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通常来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费属于政府定价项目,其他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费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我们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税务机关不宜超越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税法并不要求的资料。比如,《海南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收养人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收养人员的生活供养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供养标准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民政部门另行制定。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公示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价格收取,并使用非税收入票据;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实行自主定价,并依法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如何理解?经营性养老机构是否适用?
【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公共公益设施减免税】规定,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二)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里的社会福利机构是否包括养老机构?是否包括经营性养老机构或者营利性养老机构?
【中国财税浪子解答】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表达的意思来看,法案的起草者明确是将《条例》中免税的“养老院”改为“社会福利机构”,“医院”改为“医疗机构”。除养老院之外的为残疾人、孤儿、弃婴等提供养护、托管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具有相同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应当与养老院享受同等税收待遇;除医院之外的妇幼保健院、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更具有公益性,应与医院享受同等税收待遇。那么从这一点来看,原来的养老机构是可以适用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民政部制定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可见该办法并未将经营性养老机构排除在外。
6、北京市范围内,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事项是否可以实行全市通办?具体如何办理?
【中国财税浪子解答】根据北京市国税局网站发布的关于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事项实行全市通办的通知,从即日起,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实行全市通办,全市纳税人可以到全市行政区域国税机关办理该项业务。
【业务名称】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资料】
1.必报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2.条件报送资料:
(1)养老院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养老院类的养老机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
2、在金三系统中录入税收减免优惠。选择【流程税务事项】为“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录入企业备案信息。选择企业减免备案事项、征收项目、所属年度、有效期、减免名称等事项。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7、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于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办理有何要求?
【中国财税浪子解答】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一、业务描述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三、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五、报送资料
序 号 |
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
必 报 |
条件报送 |
归 档 |
查 验 |
代保管 |
核 销 |
1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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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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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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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养老院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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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养老院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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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原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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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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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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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复印件 |
√ |
√ |
资料3、4、5、6报送条件为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
资料7、8报送资料为通过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
[1]【中国财税浪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第二条规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引导作用,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这里的营业税政策与现行增值税政策口径完全一致。营业税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