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
根据全国增值税培训班上各地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5〕196号)做如下补充和修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正文部分补充如下:
(一)对确实不具备复印条件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不报运输发票复印件。
(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规定逐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每月专用发票用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专用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均在1000元以下的,可按整本专用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三)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后,不再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所要求填写的《月份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月份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
(四)一般纳税人每月普通发票用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普通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均在1000元以下的,可按整本普通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一般纳税人应按普通发票填开的顺序逐票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一张表格不够,可以在另一张表格内填写,直到一本普通发票登记完毕。如果一本普通发票登记完毕,《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有空格的,应将空格部分用线划掉。
(五)一般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管附报资料,即:“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格式的修改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本期进项税额”中“10%税率”、“6%税率”分别改为“10%抵扣率”、“6%征收率”。
(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删去该表“本期开具”栏目中的“销售额”及“税额”两栏。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的填表说明的修改
(一)删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三个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中的第三条。
(二)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进项税额”第六栏至第九栏列明原因外的,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在第八栏“减:非常损失”中反映。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初进项税额”有关栏次按以下方法填写:
1.“期初进项税额余额”栏填写1995年初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余额,该栏的“本月数”与“累计数”相同,该数确定后,在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保持不变,直到期初进项税额余额抵扣完毕。税务机关今后印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十一栏改为“19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
2.“抵扣比例”栏,为税务征收机关规定的抵扣比例。税务机关按年核定抵扣比例的,“本月数”为全年抵扣比例除以12的折算数;“累计数”不填。
3.“抵扣税额”栏,“本月数”为本月应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等于“19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乘以“抵扣比例”的积。“累计数”为自1995年初截止本申报期已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的累计。
4.“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本月数”不填,“累计数”为“19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减去“抵扣税额”累计数的差额。
(四)“税款计算”中各栏的“累计数”保留,凡是能填写的都要填写。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1.“金额”栏中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均按票面注明的金额填写。
2.“付款日期”栏,填写企业实际支付货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