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全文废止。
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管理效率,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附件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和附件5《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编者略)
2.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编者略)
3.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有税收增量企业/无税收增量企业)(编者略)
4.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收入情况分析表(编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