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仅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如果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能享受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