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有效
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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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行潮州分行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免契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4〕184号  发布时间:2004-12-21  
 

  注: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202191日起失效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工行潮州分行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法〔2004〕1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工行潮州分行与广东省潮州市国土局在1992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受让位于潮州市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其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992年。由于现行契税条例是自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因此,对工行潮州分行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旧条例规定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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