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8-29
2024-08-29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0号  发布时间:1994-01-11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管理对象灭失。

  为了保证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据各地反映,目前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一式四联,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上的需要,为此,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便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统一管理,联次仍定为一式四联。
  二、现有联次如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需要,可由用票单位另行印制企业内部传递凭证,但不得对外使用。
  三、企业一律不能用原发票代替内部传递凭证。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