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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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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接收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增加的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58号  发布时间:2003-01-21  
 

注释:全文失效。执行到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本文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指示精神,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接收了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现对由此而增加的资本金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19条规定,对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因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归其所有而增加的资本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不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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