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8-29
2024-08-29
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2〕852号  发布时间:2002-09-24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继续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1120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为支持中国机车车辆的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给予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免征2003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