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1-26
2024-01-26
1k8nnrrwmw9fn,c1ncv8sl6uiu,2weuzn9sni7e
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227号  发布时间:2001-03-28  
 

注释:全文失效。执行到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本文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电信体制进行改革的要求,中国电信集团已经成立,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资产重组。在规范产权关系,建立资本纽带关系的同时,将非通信运营核心企业、后勤服务和辅助部门、多经企业及核心企业中承担代营代维代销业务的营销或维护公司与主业分离,组成实业公司。按照印花税的有关规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新成立的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均应当缴纳印花税。为了支持电信企业的改革,现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资金账簿,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移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二、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