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11-20
2024-11-20
itmx5gzpi2u8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国税函〔2000〕414号  发布时间:2000-06-01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法人代表举报本企业偷税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请示》(青国税发〔2000〕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