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需要办理纳税申报的范围扩大了许多,大家会注意到,其中有这么两种情况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一是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二是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在这两种自行申报的情形中,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比较容易理解。最让人感到困惑的是: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到底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在百度上我看到有人问,可惜看到的答案都不能令人信服。而我对这个概念理解也是经历了一波三折,数次转弯。
是指经营所得吗?
我最初的理解是:个人所得税有九个税目,八个税目都规定了代扣代缴项目,只有经营所得没有规定扣缴义务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那就应该是指经营所得。
当我怀着这个认知,看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时候,就发现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很显然,在这两个条款中,取得经营所得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是两个并列的情形。所以说: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取得经营所得
是指境外所得吗?
我后来又想,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是不是指取得了境外所得呢?比如说作家刘慈欣的小说《三体》在美国出版,美国出版社给他的稿酬。这属于刘作家的境外所得,但中国的税法不可能要求美国出版社代扣代缴稿酬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应该指的是这种情况。
原本我以为自己想明白了,不过再看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发现这个理解也是错误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这里第二项和第四项明明白白写出来,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和取得境外所得也是并列的关系,所以说: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取得境外所得
究竟是什么情形?
其实根据上面的情况反向推测一下,不是境外所得,那一定是境内所得。但支付这个境内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一定不在境内,中国税法无法制约。那就只有一种情况,也就是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情形。
比如说,法国人马克被法国总部派到中国分公司工作,超过了90天之后,法国总部给马克发的工资5万元。
这笔款项因为是马克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属于境内所得。但同时支付单位又是法国公司,所以中国无法要求法国公司代扣代缴,马克这笔5万元的工资就是境内所得境外支付,也就是属于税法规定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
按照个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马克就应该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他也可以委托中国分公司代为申报纳税。
所以,最终推导出来的结论是: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取得了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