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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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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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4-04-19  
 

第一条 为规范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规范珠宝首饰价值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以及用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制成的佩戴饰品、工艺装饰品和艺术收藏品。

第四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除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外,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资产评估规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经过珠宝首饰鉴定和资产评估方面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珠宝首饰评估业务。

第六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求证委托方授意的评估价值。

第七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

第九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理解和使用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和技术,以获得可信的评估结论。

第十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正确和适当的。

第十一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做出合理假设,并披露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二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对专家工作结果负责。

 

第三章 评估要求

第十三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

珠宝首饰评估程序主要包括:明确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约定书,形成珠宝首饰评估计划,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收集和分析珠宝首饰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和提交评估报告,工作档案归档。

第十四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在承接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前,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明确下列事项:

(一)委托方基本状况;

(二)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

(三)评估目的;

(四)与评估目的相适应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有关限定条件。

第十五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收集、分析与评估对象相关的信息资料,包括:

(一)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

(二)评估对象目前和历史状况。如果来源或历史能够增加评估对象的价值,需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

(三)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四)可能影响珠宝首饰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及其前景;

(五)可能影响评估对象价值的特征。如类型、款式、规格、物理状况、组成材料、品质级别、设计制作者、制作工艺、产地、出处、制作年代、风格、替代性、恢复性、稀有性、流行性、实用性、流通性等;

    (六)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珠宝首饰的特性,确定珠宝首饰价值的构成特征和独特之处。

第十七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恰当描述评估对象。

    对评估对象的描述包括写实性描述和解释性描述,分别描述珠宝首饰的客观辨别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并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突出描述重点。

第十八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时,应采用国家颁布的鉴定和品质分级标准。如果没有国家分级标准,可以采用国内外珠宝业常用的分级标准,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十九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评估具有无形资产的珠宝首饰时,应当予以充分说明。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基本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特性、评估目的、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珠宝首饰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使用市场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交易的市场信息;

(二)确定若干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作为参照物;

(三)对评估对象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分析调整;

(四)确定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的恰当市场,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因素,对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第二十三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使用成本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用于估算评估对象重置成本的数据进行分析,考虑材料成本、制作成本、其他费用以及制造者的合理利润,合理确定完全重置成本;

    (二)合理确定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珠宝首饰评估通常不考虑功能性贬值。

第二十四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使用收益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珠宝首饰除用于租赁、展示等经营活动并具有收益能力外,一般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二)对用于估算收益和支出的数据进行分析,合理预测未来收益;

(三)对用于估算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数据进行分析,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折现率;

(四)分析租约等法律文件内容对评估对象价值可能具有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对宜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评估项目,应当使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经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结论。

 

第五章 评估披露

第二十六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形成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九条 评估报告中应当披露所有直接影响评估结论的假设条件或限制条件,并说明其对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描述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资料来源、查验情况,并说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珠宝首饰评估人员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三十一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性质确定珠宝首饰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三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方基本资料;

(二)资产评估机构基本资料;

(三)评估对象基本资料,包括对评估对象的鉴定、品质分级和描述;

(四)评估目的;

(五)评估基准日;

 (六)与评估目的相一致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过程;

(九)评估结论;

 (十)影响评估结论的重要假设条件和限定条件;

(十一)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十二)相关附件。

第三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珠宝首饰评估人员签名盖章,并经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所在评估机构盖章。

 

第六章 评估档案

第三十四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将执业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整理归档,主要包括:

(一)评估报告;

(二)评估过程说明和总结;

(三)评估对象鉴定和品质分级情况,包括彩色照片和相关附件等;

(四)评估依据,包括各类报价表、询价记录、调整方案等;

(五)影响评估结论的重要假设条件和限定条件;

(六)评估机构内部复核记录;

(七)评估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评估工作的人员情况记录;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三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珠宝首饰评估档案的立档、保管、使用、销毁、保密等做出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3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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