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修订)《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等法律法规,修订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1),现予印发。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齐天骄
联系方式:010-68402403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附件 2
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4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29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相关指标的通知(汇综发〔2014〕65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