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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9〕21号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17  作者:财税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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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解读:

一、一个优惠主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1、必须是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才能享受限额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而从事临时经营的,不得享受限额优惠。

2、从事个体经营的业务范围不作限制。

3、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如果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享受满3年,注销原登记后,再新办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再享受限额优惠;如果只享受2年而注销原登记,新办的可再享受1年的限额优惠。

二、三年优惠时限:登记当月起36个月内。

1、以登记证件上标明的登记月份为准。

2、不论登记当月是否实际开始生产经营、是否已实现可扣减应纳税额,均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计算优惠时限的起点。

3、为避免优惠时限的提前计算,应在确认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时开始办证,且办证、领用发票的手续相对便捷及时。

三、按年限额优惠:每户每年12000元,省级政府20%上浮权限。

1、每户按年计算限额优惠,当年未扣减完的,不得结转到次年扣减。

2、优惠开始和结束年度,如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应享受月份折算优惠限额。详见本条第二款解读。

3、目前,各省级地方政府一般上浮了20%,年限额标准为14400元。授权在幅度内的上浮,不需上报国务院备案或审批。

四、三税两费优惠: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即是在实际缴纳时依次扣减。不是按全年实际应缴纳的三税两费总额依次扣减,只要实现以上应纳税费时,就依次扣减。

2、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实现应纳税费,也应依次扣减。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税〔2019〕13号只规定可叠加享受,未明确享受顺序。结合本文件财税〔2019〕21号理解,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计算,应先享受13号文件的50%优惠,再按实际应纳税费,在21号文件的限额限期内扣减。

延伸解读:两证整合

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解读:

五、破年计算减免税限额的。

例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小王从事个体经营的,2019年9月10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假设该省年度减免限额标准14400元。

则:实际经营月份4个月(9月至12月),2019年减免税限额=14400÷12×4=4800(元)。以后年度,还有32个月可计算限额优惠。

六、一税两费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例2:接例1,小王在2019年10月-12月(按季申报),实现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0元,城建税(7%)700元,教育费附加(3%)30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200元。

则:在2020年元月份办理纳税申报时,小王实际应缴纳增值税额5200元(10000-4800)、城建税700元,教育费附加30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00元。

按照依次扣减,限额标准4800元全部扣减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一项;一税两费的计税依据,不能因增值税实际缴纳税款减少而改变。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解读:

七、优惠条件: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

1、1年以上,是否包含1年,文件未明确,实务中存在有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性。

2、未缴足或拖欠缴纳的,有不得享受优惠的风险。

3、以后年度补缴的,能否享受优惠,文件未明确。按增值税相关规定,并无追溯享受优惠的精神,应不得享受优惠。

八、优惠期限: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当月起的3年内。

实务中,企业是在新雇佣人员试用期满后才缴纳社保。试用期满后,如果企业补缴试用期社保的,是否从试用期初开始享受优惠,实务中存在争议。因为文件所表述的“缴纳社保当月起”,对此,有的理解为应缴纳当月起,有的理解为实际缴纳当月起。

九、优惠税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优惠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省级确定)。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解读:

十一、定额依次扣减应缴纳税费;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十二、当年不满1年的,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

十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是本项优惠前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解读:

十四、实务中不便判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否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留存备查的证件为准。

十五、享受优惠的企业,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要缴纳这两个税种之一的,均可享受。如,未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等。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解读:

十六、留存备查资料

1、个体经营的:退出现役证件。

2、企业招用的:退出现役证件+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作时间表。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解读:

十七、本项优惠属于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

十八、扶持就业的同类优惠可选择适用,不得叠加享受。

延伸解读:

财税〔2016〕52号第七条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解读:

十九、政策执行期限:2019/1/1至2021/12/31。

2021/12/31享受本规定优惠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已享受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以前年度享受未满3年的,可享受至3年期满。

2022年1月1日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首次开始从事个体经营的、企业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应以新的文件明确为准。

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反映。

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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