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肖太寿博士的调研结果发现,土地增值税缴纳和清算环节有十一个少缴漏缴的风险,如何排队这些风险?请关注本工作室推出的肖太寿博士关于土地增值税缴纳与清算环节中的涉税风险解析。
通过实践调研发现,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中,房地产企业存在以下典型的11种少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风险:房地产企业“甲供工程”业务重复扣除“甲供材料”成本少缴纳土地增值税。多个开发项目共同发生的拆迁补偿(安置)房成本,没有按照开发项目正确分摊,从而导致先开发的项目少缴纳土地增值税,后开发的项目多缴纳土地增值税,没有按照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缴纳税款。未将拆迁补偿房进行“视同销售”处理,从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以拆迁补偿房的建筑成本确认拆迁补偿房置换被拆迁人土地建筑物的交换成本致使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少扣除成本,从而多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没有将平常会计核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利息费用”的利息支出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从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扩大“开发间接费用”的扣除范围从而导致房地产企业少缴纳土地增值税。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折让价“明显偏低且不合理”,导致房地产企业少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以不合法有效的土地成本凭证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土地扣除成本,从到导致少缴纳土地增值税。营改增税收政策衔接运用中,适用税收政策不准确,从到导致少缴纳土地增值税。本部分采用理论联系实际和举例论证的研究方法,对这11种税收风险的详细分析如下。
涉税风险点一:成本扣除项目中的漏税风险点
成本扣除是计算房地产企业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的关键因素,对成本扣除的正确把握涉及到房地产企业是否漏税,是否足额或延期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重要判断因素。纵观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和清算实践,成本扣除项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概况如下。
(六)成本扣除项目中的漏税风险点六:房地产企业以不合法有效的土地成本凭证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土地扣除成本,从到导致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企业以不合法有效的土地成本凭证的类型
实践调研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提供不合法有效的土地成本凭证主要体现为三类:一是土地评估价值报告;二是母公司中标土地,成立子公司开发,提供母公司抬头的土地出让收据;三是自然人中标土地,成立公司开发,提供自然人(往往是后成立的开发公司的股东或老板)抬头的土地出让收据。
2、扣除土地价款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同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条和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在土地增值税前进行扣除,而支付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房地产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的税务要求
根据以上税收法律依据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土地成本的税务要求:必须是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因此,为了少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少房地产企业通过对土地进行评估,然后凭评估报告的土地评估价值计入 “开成发本——土地成本”科目;或者母公司中标土地,成立子公司开发,提供母公司抬头的土地出让收据;在子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进行扣除;或者是自然人中标土地,成立公司开发,提供自然人(往往是后成立的开发公司的股东或老板)抬头的土地出让收据,在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进行扣除。这三种不合法有效的土地成本扣除依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进行扣除,显然不符合以上税法所规定的土地成本扣除依据,增加了土地扣除金额,使房地产企业少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