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挂车无需缴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纳税人需要自行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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