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回顾一下2019年公布的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新政。因为车辆购置税法是2018年公布,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所以2019年有若干个车辆购置税的配套政策文件出台,比往年政策多一些。
车船税2019年新政
政策一:消防救援车辆免一年车船税
主要内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8号)
政策二: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第八批)(第九批)(第十批)
主要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发布了《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第八批)(第九批)(第十批)
政策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1号
车辆购置税2019年新政
政策一、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
主要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者进口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车辆价格信息,保留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机制。车辆配置序列号由企业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编制,用于区分相同厂牌型号、不同配置的车型。2019年12月31日前,按“旧编码规则”编制。自2020年1月1日起,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依据企业填写的车辆信息,按照 “新编码规则”自动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5号)
政策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主要内容:在明确免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同时,对现有公共汽电车辆免税有关文件进行了清理汇总,按平移的原则形成了该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政策三:发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二十四批)(二十五批)(二十六批)(二十七批)
主要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进行了审查。发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
政策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1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5号
政策四:车辆购置税取消纸质完税凭证
主要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
政策五、规定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
主要内容: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该公告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地点、纳税人、计税价格、办理减免税、申请退税、提供资料等做了详细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政策六:车辆购置税的八项具体政策规定
主要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
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的规定。
八、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的计算。
政策依据:《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政策七、车辆购置税的6项免税规定
主要内容: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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