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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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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4〕27号  发布时间:2014-10-08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废止。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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