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促进物流业发展,2017年至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和《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两个文件,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和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上述政策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
此次疫情当中,物流业是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为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今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要阶段性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施去年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3月13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政策内容上,与已到期的前期政策相比,该项政策口径没有变化。政策要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策享受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物流企业;另一类是向物流企业出租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二是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要具备两个必要条件。首先,主要用途是存储粮食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煤炭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其次,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三是仓储设施用地为专用,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用地和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政策享受范围,也不算在前面所说的6000平方米面积内。
在管理方式上,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此项政策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在执行日期上,由于政策文件追溯到今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下发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