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收筹划实例-合作方要白拿怎么办?》一文(2019年8月19日发表)作者探讨了一个房地产项目合作方白拿部分开发产品的问题,如果直接无偿转给合作方,有诸多不利:企业所得税有重复征税之虞(参见2019年8月15日发表的《捐赠视同销售下的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一文);因为没有交易价格,计税价格和税务机关极容易产生争议。实务中这个问题还有一个路子比较野的处理方法,即双方按正常交易定价、签约、纳税、过户,但对价暂不清偿,形成债权债务,后双方达成债务重组,对上述债务部分或全部豁免,为了形式合规,甚至可以借助法院的裁判、裁定,通过债务豁免的表观行赠送的实质。如此操作所得税层面无非是确认债务重组收入、损失的问题,“重复征税”问题得以规避;增值税层面的销项可否扣减、进项是否转出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但双方应保持一致,如销项不扣减,进项不转出,如销项扣减,则进项就转出;土地增值税层面,对于受让方后续清算(可能会有,如再次转让)的成本扣除问题,税务机关可能会质疑未实际支付的问题,从合同之债与债务豁免的两个层次去分析,再辨析一下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的区别,大概也没有太大问题。此处的主要隐患是债务重组有没有前提,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即债权人“让步”的前提应该是债务人的“财务困难”(企业所得税有此前提,但新的会计准则已经无此前提),“财务困难”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这个判定的过程其实并不容易,对于以债务豁免之名行赠送之实的行为,税务机关要证明并非易事,尤其是取得了法院裁判、裁定的案子,税务机关基本就没有还手之力了。对于经营正常、资产及货币充足的受让方,税务机关去论证其实还是有可行性的,但问题是有动力去质疑债务重组真实性的税务机关往往是债权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物理距离和管辖权的问题,又会让这个问题变得困难一些。